为规范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转债”)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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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所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导向,更好地发展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充分体现我中心对不同发行人服务的差异化,经广泛深入地征求意见,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备案服务费收取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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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科技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挂牌公司”)股权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转让行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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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企业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宣传及开展有关业务,明确企业进入孵化板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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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大学生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大学生创业板进行信息展示及开展有关业务,明确公司进入大学生创业板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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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挂牌公司”)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标准板进行股票挂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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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为规范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