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中涉及的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自律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为推动企业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宣传及开展有关业务,本中心近期修订发布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孵化板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建立了符合新监管要求的孵化板自律规则,现就新规则作进一步补充解读。
一、孵化板的准入条件
申请进入孵化板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设立并存续;
(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推荐机构的要求
企业申请进入孵化板,应委托一家经本中心认可的机构向本中心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进入孵化板。 推荐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辅导规范并代理企业向本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为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本中心对推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持续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
本中心对推荐机构的相关要求及入会流程可登录本中心官网-信息披露-业务法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试行)》进行查询。
(https://www.bjotc.cn/content/details_109_1111968.html)
三、提交展示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提交展示申请,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并向本中心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孵化板企业信息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复印件;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孵化板形式审核要点
本中心收到推荐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司是否符合展示条件;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展示信息说明
申请进入孵化板的企业、已进入孵化板的企业、推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中心出于信息展示的需要,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校正、编辑和微调,机构或企业自行登录本中心官方网站核对确认,本中心不对有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相关说明
进入孵化板的企业原则上不通过本中心挂牌转让证券,如需挂牌转让证券,需符合其他相关规则要求。
七、进入孵化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