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业务中涉及的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自律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近期修订发布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建立了符合新监管要求的科技创新板挂牌业务自律规则,现就新规则作进一步补充解读。
一、挂牌企业准入条件的变化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制定了对挂牌企业的基本要求,相较于旧规则而言,新的准入条件突出申请挂牌企业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从而进一步细化了对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同时,本中心为服务更早期的、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科技类企业,将旧规则中拟挂牌企业类型的要求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统一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科技类企业的认定,本中心要求拟挂牌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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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则 |
新《业务规则》 |
(一) |
在北京区域内合法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
在北京区域内合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的有限责任公司; |
(二) |
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
(三) |
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四) |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
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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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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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
二、对推荐机构的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与经本中心认可的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进行持续督导。推荐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辅导规范并代理企业向本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协助完成后续信息披露等业务。
推荐机构开展推荐业务,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体系,本中心对推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持续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
本中心对推荐机构的相关要求及入会流程可登录本中心官网-信息披露-业务法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试行)》进行查询。
(https://www.bjotc.cn/content/details_109_1111968.html)
三、提交挂牌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提交挂牌申请,需准备如下文件,由推荐机构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
(一)公司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融资需求说明书;
(三)公司股东会或唯一股东关于公司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并进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及可提供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体现企业技术水平的文件;
(七)公司与推荐机构签订的相关推荐挂牌协议;
(八)推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备案审核要点
本中心收到推荐机构报送的申请文件后,进入受理环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本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备案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司挂牌说明书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要求;
(三)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要求
(一)基本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推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披露时点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申请时披露挂牌说明书。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股权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三)披露内容
挂牌说明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治理;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业务概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可能对股权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六、挂牌转让机制
挂牌公司股东在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部分,自挂牌之日起可通过本中心进行报价转让。股权转让采用协议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投资者在本中心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股权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本中心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及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可登录本中心官网-信息披露-业务法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进行查询。
(https://www.bjotc.cn/content/details_109_1111973.html)
七、挂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