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6-12-05
作 者:
浏览量:0
《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券市场字〔2001〕5号)提出,“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提出,“鼓励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京工商发〔2013〕85号)第五条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的,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申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14〕17号)明确了“登记机关不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托管登记。”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证监会清整办函〔2019〕131号)明确了“登记托管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运营机构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21〕217号)中“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