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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其他相关政策支持文件摘要

时 间:2016-12-23 作 者: 浏览量: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
(海行规发〔2015〕7号)


内容摘要: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并购支付方式。符合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及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享受中介费用支持政策。


政策解读:“享受中介费用支持政策”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海淀区人民政府电话:96181 海淀金融办电话010-88494686。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简称“石创20条”)

(2015年7月9日)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释放创业红利,激发创业活力,构建石景山区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科技部“创业中国行动”和《“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由海外创业者、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大企业创业人才、高校院所科技创业者等新创办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创业服务载体、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与创业服务相关各类机构。设立“石景山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等方式,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创新发展。 支持创业企业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此政策为暂行办法,企业要申报资金奖励可以致电石景山区金融办,电话:010-88699583。


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一条街的实施意见

(海行规发〔2014〕18号)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和中关村“一城三街”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发挥市区合力,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一条街(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一条街)建设。


科技金融一条街位于中关村西区,以海淀中街为纵轴线,丹棱街为横轴线,北起北四环,南到海淀南路,东至中关村大街,西临苏州街。科技金融一条街是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围绕加快建设国家科技金融中心的总目标,发挥中关村核心区的科技和金融优势,通过聚集科技金融服务资源、深化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构建技术和资本高效对接的机制,努力将科技金融一条街打造成为全国创新资本聚集中心、要素市场中心、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紧密结合。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中关村板块”。


建立由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参与的社会化培育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境外资本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交易,构建企业并购重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它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


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并购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贴支持。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4〕7号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营造利于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基于企业创新创业的外部环境需求,聚焦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研发创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融资服务、信用服务五个板块。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是基于海淀区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区域性中小微企业标准。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优化融资服务环境,根据不同上市阶段给予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三年120万元培育期资金补贴、50万元辅导期资金补贴。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根据区级贡献给予其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1号)、《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2012〕7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政策解读:对于根据区级贡献给予其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贡献的大小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一般需要致电海淀区金融办发展科与科长沟通后确定。电话010-88494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