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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严格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促进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通知

时 间:2020-03-01 作 者: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浏览量:0


各市场参与者:

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新证券法),于20203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格局,“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将我国的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其中,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本中心)是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北京市唯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提升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水平,本中心结合自律管理实践和市场需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对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中心所服务企业(含挂牌企业、展示企业、纯托管企业等),应当严格遵照新证券法第九条、第九十八条等规定,不得通过本中心的场所和设施、亦不得借用本中心的名义,公开发行证券。通过本中心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中心挂牌企业及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参照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在本中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证券发行文件及披露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债券发行文件及披露的年度受托管理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挂牌企业或债券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本中心将进一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各会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应当强化投资者事前保护,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不得违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也应当按照会员中介机构和发行人明示的要求,如实提供前述规定所列信息。


五、参与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会员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新证券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敬畏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报送工作,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相关信息和资料。会员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作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从事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依法办理除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各挂牌企业、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结算,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中心将持续抓好新证券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市有关监管要求,抓紧完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依法全面从严做好市场服务和管理,为争取在北京市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特此通知。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20202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