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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微信拉客销售新三板股票,12人以“非法经营”获刑

时 间:2017-07-12 作 者:财新网 浏览量:0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以一起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警示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某些不法分子有通过微信等工具宣传某些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A股、进而诱导投资者高价买入手中资产的行为。该案的涉案金额达4348.8万元,致12人获刑。


  据财新记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了解,该案的两名主犯分别是洪勇军与邓德华,系安徽点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判决书显示,洪、邓二人先后受让数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持有的股票,其后授意、指使该案的多名从犯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搭识投资者,向投资者分析、推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点石公司持有的股票具有转板A股的可能,进而建议投资者买入、以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高价转让前述资产。


  判决书显示,案发以后,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笔记本、光盘、话术单等犯罪工具。上海证监局并出具文件,证明点石公司等企业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属于从事证券业务。


  案发以后,多名犯罪嫌疑人对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回购。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12名犯罪嫌疑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并判处两名主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的辩护人之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效锋对财新记者表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必须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等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进一步明确只要是未经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范畴。该案各被告人涉及的主要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王效锋表示,未经审批而开展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业务的,即使其向投资者提供的是真实的、专业的、有价值的信息,也不影响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短信、电话、电视等公开手段,对外虚假宣传推广、兜售股票,造成投资者损失,则有可能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更严重的罪名。因此,一方面,广大投资者应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涉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加强守法观念和风险意识,及时办理经营许可和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