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推荐机构会员: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为进一步控制私募债券风险,掌握发债企业动态,保护投资者权益,本中心经研究,决定请各推荐机构会员对其所承销的私募债券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对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二、自查工作内容
1. 私募债券发行情况,包括发行额度、发行时间、票面利率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实际具体用途等。
3. 投资者相关情况,请各推荐机构认真核查,是否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出售私募债券的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请各推荐机构核实,是否存在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如有请及时披露。
5. 业务联络人情况,请明确发行人、推荐机构会员负责私募债券工作的业务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
6.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私募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债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或P2P平台合作销售私募债券等违规行为。
三、自查工作要求
请各推荐机构会员根据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出具自查报告,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交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