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业务收费指南(试行)
(2023年2月)
为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以下简称服务试点平台)开展认股权登记、确权、托管、估值、转让、回购(或回售)等业务,明确服务试点平台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的收费标准,制定本指南。
一、收费对象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中心)向在服务试点平台开展认股权业务的持有方、转让方、受让方等市场参与主体,以市场化方式收取相关费用。持有方、转让方、受让方约定由一方全额缴付或由相关机构代缴的,可向本中心另行申请。
二、收费项目
本中心收费项目包括登记托管费、转让服务费、回购(或回售)费、估值服务费、会员年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费用标准
(一)登记托管费
登记托管费是指服务试点平台依据认股权持有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认股权业务咨询、材料审核、信息整理、登记托管、确权等服务,持有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登记托管费采取一次性收费制。收费标准按照单笔5,000元收取。
(二)转让服务费
转让服务费是指转受让双方通过服务试点平台进行认股权转让交易,服务试点平台组织并达成交易、出具交易鉴证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转让服务费以转受让双方达成的转让认股权的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以如下标准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转让服务费。
转让认股权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2.00 |
100以上500(含)以下 |
1.50 |
500以上1000(含)以下 |
1.00 |
1000以上 |
0.50 |
单笔协议转让的服务费按照不低于20,000元收取。
2.采用单向竞价方式的,以如下标准同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转让服务费。
转让认股权成交金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0(含)以下 |
3.00 |
100以上500(含)以下 |
2.00 |
500以上1000(含)以下 |
1.50 |
1000以上 |
1.00 |
单笔竞价转让的服务费按照不低于30,000元收取。
3.采取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转让认股权的,收费标准参照单向竞价方式收取转让服务费用。
(三)回购(或回售)费
回购(或回售)费是指认股权托管期间,持有方提出回售申请,由企业回购该笔认股权,服务试点平台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回购(或回售)费采取一次性收费制。收费标准按照单笔5000元收取。
(四)估值服务费
估值服务费是指认股权托管期间,服务试点平台定期为持有方、转让方、受让方提供估值跟踪、行业评估、企业成长性分析等服务,并提供跟踪服务报告。
估值服务费采取按年收费制,单笔认股权一个顺延年内提供跟踪服务报告不超过4次。收费标准按照单笔认股权10,000元/顺延年收取。
(五)会员年费
会员年费是指开展认股权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结合业务开展实际,可选择向本中心申请缴付的综合性服务费用。会员年费每一顺延年收取一次,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50万元/年,二档为100万元/年。一档会员年费的服务范围包括每一顺延年提供不超过50笔登记托管、回购(或回售)服务,10笔估值服务,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成交金额的转让服务。二档会员年费的服务范围包括每一顺延年提供不设置笔数限制的登记托管、回购(或回售)服务,20笔估值服务,及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成交金额的转让服务。
(六)其他费用
由本中心或本中心所属企业为认股权提供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专项研究、工商代办等增值服务的,相应费用以增值服务协议另行约定为准。
四、交费方式
(一)登记托管费
登记托管费应于完成初始登记之日当场向本中心全额缴付。
(二)转让服务费
转让服务费原则上应在服务试点平台出具交易鉴证前3个工作日由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缴付。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可指定某一方向本中心缴付。
(三)回购(或回售)费
回购(或回售)费原则上应在服务试点平台出具交易鉴证前3个工作日缴付。由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本中心缴付。
(四)估值服务费
估值服务费原则上应在服务试点平台提供的估值跟踪、行业评估、企业成长性分析等服务后,在首次提交服务报告前3个工作日缴付。由持有方、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本中心缴付。
(五)会员年费
会员年费原则上应在服务试点平台向认股权业务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缴付。
(六)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的交费方式以相关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五、费用减免
除本指南明确约定的减免内容外,经监管机构和有权机关认定或批准的,或经本中心同意的,可视具体情况就相关服务费给予减免。
六、其他
本指南所述各项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本指南规定的差额计费率为单笔计费比率,相关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本指南所述各项费用金额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本指南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由服务试点平台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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